第十八条 联盟接受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指导,联盟的组织结构分为会员大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次会员大会的书面会议通知须在会议召开前提前至少30天通知所有会员。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地点、日期、时间,以及法律规定要求的其它内容。会议通知应当描述会议的目的,以及可用的来源(若合适),以便会员可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建议的会议议程及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供给会员。原则上会员大会应当每年于理事会宣布的具体日期及时间召开一次。秘书长、理事或其它召集会议的人,应当负责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通过专人,或信件及其它书面通过信手段(包括电子方式),投递或提供给每名会员在联盟账册中记录的地址,或会员为接收该等通知而提供给联盟的地址。会议通知在亲自交付、或信件投递在信箱中、或以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其它通信手段送出时,视为送达。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会员大会可以以会员亲自参加、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它方式进行。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全体会员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指派其员工(或关联方的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与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作为顾问组织,由业界专家组成,向理事会提供发展战略咨询建议。
战略咨询委员会成员由业界知名专家组成,由联盟邀请加入,设立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对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作限制;若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并正式表决通过后,可以设定人数限制。
战略咨询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组织及开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统一筹办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战略咨询委员会的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
(二)为理事会和工作组提供战略指导建议。
若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委员负责代理行使主任委员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理事长候选人由理事会提名,并最终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两年,可连选连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指派。理事长领导联盟制定并实施战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构成规则如下;
(一)理事会初始成员最多为9名理事,首届理事会召开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增加理事会成员人数,但最多为15人,理事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的理事依据如下规则产生:
每名白金会员指派1名理事;
所有黄金会员可以共同指派一定数量的理事(该数量小于等于黄金会员的数量除以3所得到的数值,并向下取整),但黄金会员所指派理事的总数最多为5名,至少1名;
所有白银会员(5名以上,含5名)可以共同指派1名理事;
所有学术类普通会员可以共同指派1名理事,用户类普通会员无权指派理事。
以上黄金会员、白银会员、学术类普通会员所指派的理事由该层级的全体会员单位不记名投票产生。若前述相关层级的会员无法通过投票有效地选举产生理事,则应当由该层级的会员与白金会员一起再进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相应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经提前30天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商业投递等书面方式通知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秘书长后可以辞任。理事的辞任应当在上述书面通知接收之日起生效,除非通知中指明理事的辞任于其它时间或其它事件发生时生效。由某个会员指派的理事,该会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撤换其指派的理事。由某个类别会员指派的理事,可以经该类别会员经过半数投票后撤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经过理事会过半数表决,认为理事在联盟内部或联盟外部的行为,与联盟的利益,或联盟业务、产业发展目标相违背,则可以将该理事撤换。指派被撤换理事的某个会员或某类别会员,有权再指派理事,该理事的任期为被撤换理事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五条 由某个会员或某类别会员指派的理事,如果因为其死亡、辞任、开除或劳动关系结束而发生空缺,可以由该会员或该类别会员再指派。因其它情形发生的理事席位空缺,则应该由理事会过半数表决进行指派。新理事的任期为被替换理事任期的剩余期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理事会中的席位发生空缺,则剩余的理事应当在空缺的理事席位被填补后再行使权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举行两次,必要时理事长可经提前30天通知所有理事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联盟决议需获得全体理事2/3(含)以上的赞成票。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负责联盟战略的规划、会费调整、重大工作执行等;
(二)讨论、制订和决策联盟年度关键工作,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决策联盟内部各工作组/会员提交的重大议案,并组织和形成决议;
(四)审议和决策联盟本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务决算草案;
(五)审议和决策除联盟章程之外的其它联盟重要文件及各项工作条例;
(六)审议和决策联盟机构负责人员的聘任;
(七)批准新增或取消成员资格;
(八)审议和决策秘书处提交的其它重要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并听取战略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建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联盟重要事项。
副理事长行使的职权由理事长指定。
若理事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理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聘用。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从会员中指派或从社会公开招聘。秘书处工作由专门设立的机构担任。秘书处专注于本联盟的生态建设、社区经营、协作开发、市场推广和创新平台建设,为本联盟的所有成员服务。
第三十条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经提前30天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商业投递等书面方式通知联盟或理事长后可以辞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辞任应当在上述书面通知接收之日起生效,除非通知中指明辞任于其它时间或其它事件发生时生效。秘书长可以由理事长撤换,副秘书长可 以由秘书长撤换。如果秘书长职位因死亡、辞任、撤换、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其它原因发生空缺,经理事长批准后可以填补。如果副秘书长职位因死亡、辞任、撤换、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其它原因发生空缺,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填补。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支撑联盟的日常事务,包括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管理联盟的各项工作,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等;
(二)制定和实施联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三)制订和修订联盟本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和上年度财务决算草案,并提交理事会决策,并管理会员会费和其它联盟的相关资产;
(四)制订和修订联盟章程,并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决策;
(五)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副秘书长行使的职权由秘书长指定。
若秘书长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副秘书长负责代理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并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工作组组长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工作组组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定工作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负责组织召开和组织工作组会议,推进工作组的各项工作;
(三)处理其它工作组事项。
工作组副组长由工作组组长从会员中指派,其职权由工作组组长指定。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设技术委员会,负责联盟技术议案的起草,并为联盟的重要技术问题提供建议。成员来自各工作组组长与副组长,技术委员会设技术主任1名,技术副主任1-3名,技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并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技术副主任由技术主任从技术委员会中所指派。技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的赞成票。技术主任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技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定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负责组织召开和组织技术委员会会议,推进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处理其它技术委员会事项。
技术副主任行使的职权为技术主任所指定。
若技术主任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技术副主任负责代理行使技术主任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技术主任、工作组组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